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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申報者得由會計師申請使用媒體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302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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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未設置電子計算機設備,如委託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營業稅查核申報注意事項」之規定代理申報,且其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媒體申報所檢附之媒體及相關資料亦符合「營業人進、銷項媒體資料申報注意事項」(編者註:已修正為「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之規定者,應准其使用媒體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