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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始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3688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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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係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