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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受理申報之進項稅額扣抵聯應保存2年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37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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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每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扣抵聯(包括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稽徵機關受理申報後應保存2年,逾期自行銷燬。說明:營業人每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扣抵聯銷燬後,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需要查核資料時,可依據營業人記帳之收執聯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