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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地址變更時其留抵稅額由遷入地稽徵機關退還或留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因故申請變更營業地址,其每期申報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應由營業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受理核實退還或留抵。(財政部76/04/18台財稅第762217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