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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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准以進項憑證明細表申報惟應備收執聯以供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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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營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進項憑證編列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者,該進項憑證扣抵聯,可於每期之次月
15
日以前,編列明細表申報,
3
個月後予以銷燬。惟事後如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
75/10/24
台財稅第
7527951
號函、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