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准以進項憑證明細表申報惟應備收執聯以供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營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進項憑證編列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者,該進項憑證扣抵聯,可於每期之次月
15
日以前,編列明細表申報,
3
個月後予以銷燬。惟事後如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
75/10/24
台財稅第
7527951
號函、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