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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進口貨物無須於繳款書填報進口貨物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57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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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口貨物,無須於營業稅繳款書內填報進口貨物金額;又○○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造機器自用,依法可免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說明: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機器,既非供銷售之貨物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