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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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銷燬零售部門發票存根聯應報經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75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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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申請銷燬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者,應由其總機構報經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並於核准時應副知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