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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銷燬零售部門發票存根聯應報經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75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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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銷燬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者,應由其總機構報經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並於核准時應副知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