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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以收銀機日報表等代替存根聯時其買受人遺失發票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3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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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依「獎勵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實施要點」(編者註:現行「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
6
點(二)款中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如其買受人遺失收執聯及扣抵聯,因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准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暨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以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