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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銀機使用者得以媒體儲存存根聯但應預留備份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756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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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申請准其所產製之○○型收銀機,僅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省略存根聯之列印,改以媒體儲存存根聯上之有關資料乙案,如經查明存根聯資料一經存入媒體,使用人即無法再行修改等,同意照辦。說明:二、營業人購買該型收銀機使用者,得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媒體儲存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之各項資料,無須逐筆列印保存;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有需要時,該營業人應負責列印存根聯資料明細表,以供查核。三、在該機型尚未普遍使用前,購用該機型之營業人仍應購買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存根聯自行銷燬。四、營業人以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保存年限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媒體並應預留備份,以免因意外之毀損而使資料流失。又所開發票如遇有收回作廢情事者,營業人仍應列印該筆作廢發票之存根聯資料明細表代替存根聯,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2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