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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採比例扣抵法於兼營辦法修正後經查獲未依規定調整者可適用修正規定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533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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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營營業人原採比例扣抵法報繳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或未將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稅額,於95年12月21日發布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營業人自行發現漏報以前年度股利收入,營業人均可主張適用修正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及第8條之3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三、兼營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如短報或漏報其他影響不得扣抵比例之銷售額,且於95年12月21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營業人自行發現短報或漏報以前年度銷售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