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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兼營營業人年度中停復業何時辦理調整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5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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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