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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2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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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係僅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該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至前銷售階段繳納之營業稅(即本階段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又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揆諸立法意旨,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