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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得申請核備辦理最後月份之調整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54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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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於報繳該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所屬之當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會計年度之營業稅年度調整申報。說明:二、兼營營業人之會計年度若經申請核准採用非曆年制者,由於其會計年度之開始月份可能為單月(例如7月制)或雙月(例如4月制),故其結束月份可能為雙月或單月,為配合現行營業稅原則上以每2月為一期而於每逢單月15日前申報之規定,暨為便民服務之考量,得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