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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年度中成為兼營者於調整不得扣抵比例時免計以前月份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3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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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修正條文於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營業人因銷售該條項款免稅貨物而自84年3月起成為兼營營業人者,該年底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其1至2月份之進銷項金額免予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