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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俟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1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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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