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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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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