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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免開發票後其銷售額認定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57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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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配合86年7月1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自同日起,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計算及申報,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