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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典應就典價扣除增值稅後按月計算利息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90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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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不動產出典與他人,應就其所收取之典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金額,於出典期間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照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