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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未分載價款者以簽約時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價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23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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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其與買受人簽訂之買賣契約既未分別載明土地與房屋價款,應以契約簽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