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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54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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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本案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