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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所繳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轉嫁與購買者非屬代收代付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67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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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繳交與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轉嫁與貨物或勞務購買者負擔,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尚不得按「代收代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