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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門票收入中之遊客平安保險費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0508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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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林場森林遊樂區門票收入,應按門票價格計課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課營業稅;又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所明訂。○○林場森林遊樂區門票價格內所含遊客平安保險費,依上開規定係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