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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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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而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者,應依照本部64台財稅第30440號函辦理。說明:二、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如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將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之計算;且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對於核算應納稅額將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