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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捐贈財產與政府機關者受贈機關可逕行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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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財產捐贈給政府機關者,受贈機關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時,稽徵機關可依該受贈機關來函及有關文件審查相符後逕行核發,無須贈與人申請,俾資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