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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運銷第三國其銷售額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58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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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檢送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議記錄乙份。
附件:會議紀錄
提案二: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以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決議: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編者註: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