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3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就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多筆農地,已與他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且分管部分之面積,與其就各該筆農地之持分面積合計數相當,則其將持有之全部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免徵贈與稅。說明:二、為防杜部分仍作農業使用,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之分別共有農地之共有人,於繼承或轉讓時,利用不同之分管契約重複主張其分管部分為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以規避稅負,對於其提示之分管契約應予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