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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贈農地於5年內經分割後部分農地回贈原贈與人免予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18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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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君於88年贈與其兄農地1筆,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並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其兄於贈與發生之日起5年內,就該筆受贈農地分割,將分割後部分農地回贈黃○,可依本部88年9月2日台財稅第881940612號函辦理。(編者註:自87年6月26日起方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