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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97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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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限責任台灣省○○製糖勞動合作社承攬○○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總廠廠區衛生整理、木工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除取得工資外,並向發包單位按人數每人每月收取新台幣20元,作為參加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恤償準備金,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不適用代收代付之規定。說明:二、該社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係依該社「社員傷病住院及社員亡故慰問金要點」規定統一支用,其餘額不予發給工作人員,性質上應屬其銷售額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