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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賠償款非屬銷售額不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43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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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公賣局(編者註:已改制為公司)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破損之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得免由公賣局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