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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贈持分農地分割後價值相當者免追繳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8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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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贈與持分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該共有農地,如分割後取得之免稅農地價值與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相當時,參照本部8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6348號函,應免予追繳贈與稅,並就分割取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