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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1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單筆農地予2人共有受贈人於列管期間未繼續作農業生產得就其持分農地追繳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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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者,嗣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之農地出售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經該受贈人依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供核後,得僅就其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