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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課處分確定前業經分割可就各筆未作農用土地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1057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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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追繳贈與稅之案件,於核課處分確定前,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可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