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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0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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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承租權時,其銷售額之認定,如能查得土地承租人讓與建設公司之土地承租權之時價,則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讓與承租權及房屋之時價從高認定;如查無該承租權之時價,應以建設公司換出房屋之時價認定其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