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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推廣抵押借款業務給予借款人之回饋金不屬銷貨折讓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5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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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推廣「回饋金房屋借款」業務,與借款人約定按貸款金額之一定比率計算回饋金,作為借款人申辦貸款之獎勵。由於回饋金係放款人撥付貸款金額或核准轉貸後,開始計算相關借款利息費用前給付,且借款人依原借款約定利率繳納利息,故不屬放款人放款利息收入之銷貨折讓,而應屬放款人為拓展業務所支付之推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