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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購貨達一定標準之獎金按銷貨折讓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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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