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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後因代買方償還貸款又登記取回標的物不屬銷貨退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0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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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既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已履行並已按規定課徵營業稅。嗣後○○○君代替買方償還標的物貸款,又辦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應屬另一交易行為,尚不宜比照商品銷貨退回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