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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取得之獎勵金原則上按折讓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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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按進貨或銷售折讓處理,惟如獎勵金大於該筆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者,自本函發布日起,該筆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