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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取得之獎勵金原則上按折讓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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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按進貨或銷售折讓處理,惟如獎勵金大於該筆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者,自本函發布日起,該筆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