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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者於收款前繳稅嗣因用戶不付費或解約者按銷貨退回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6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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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信用卡業務,如於尚未收款前,先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編者註:自91/01/25起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嗣後因用戶不付費或繳款後解除合約退款等金額部分,可由該公司按帳載銷貨退回記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