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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公司先憑帳單報稅嗣後用戶不付費得附證明以扣減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92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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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銷售電力與用戶,如尚未收款前,先憑帳單金額報繳營業稅,嗣後用戶不付費,該未收回之電費部分,准予比照本部86/08/27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釋,得檢附證明憑以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