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會辦理營業登記前應補稅款如未經檢舉其憑證應准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74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基金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等,於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辦理營業登記後,其辦理營業登記前所應補繳之營業稅,如屬未經檢舉之案件,於計算補徵營業稅額時,其所取具之合法進項憑證應准予依法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