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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會辦理營業登記前應補稅款如未經檢舉其憑證應准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74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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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基金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等,於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辦理營業登記後,其辦理營業登記前所應補繳之營業稅,如屬未經檢舉之案件,於計算補徵營業稅額時,其所取具之合法進項憑證應准予依法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