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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84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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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將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出租予他人,該固定資產核屬供營業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貨物,其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並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