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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兼營營業人借出原料時已按視為銷售處理返還時可按銷貨退回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37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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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編者註:屬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將原料借與○○公司,既已依規定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公司返還其借用之原料時,准按銷貨退回或進貨退出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