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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公司辦事處註銷營業其業務由他公司承受時有關退票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669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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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航空駐華辦事處於註銷營業登記後,其業務及其註銷登記前所發生之權利義務,既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承受,故旅行業者於該辦事處註銷營業登記後,因顧客要求退票,對於以往向該辦事處所購買之機票及收取之佣金報酬,得取具該分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依規定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