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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婚嫁時之認定應本諸職權就個案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7263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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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7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為其適用範圍,至所稱「婚嫁時」一語如何認定,係屬稽徵實務,應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