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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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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編者註:監證制度已廢除),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2)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同前註),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