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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確定前無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者准於確定時起算申報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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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訴經法院確定其為繼承人之身分,並補辦戶籍登記。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確定前,並無遺囑執行人或未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稽徵機關亦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准由經法院確定身分之養子補辦申報,其申報限期,並准自法院確定養子身分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