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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未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該債權人無需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30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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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申請代繳遺產稅時,如未繳清之遺產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強制執行,該債權人無需代繳遺產稅。說明:二、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固得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惟同辦法第12條後段規定:「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49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準此,未繳清之遺產稅,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強制執行,該債權人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逕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尚無需代繳遺產稅;又未繳清之遺產稅已繫屬強制執行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