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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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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依本部73台財稅第65430號函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至由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得比照上述部函規定辦理。